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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持有多處房屋 用這招能省地價稅

本文共664字

經濟日報 住展雜誌/住展房屋網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具備繳納地價稅的義務。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採累進方式課徵,不過若納稅人持有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範,便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省下大筆稅金。需注意的是,夫妻兩人依法僅能擁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土地。

夫妻持有房屋用優惠稅率 一處為限

屏東縣財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夫妻兩人在結婚前,各擁有一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屋,且結婚後夫妻兩人也分別在這兩間房屋設立戶籍,則這兩筆房產在夫妻結婚後,是否仍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屏東縣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應以一處為限,因此即便夫妻婚後於兩間房子各自設立戶籍,仍僅有一處可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換個人設籍 房屋續享優惠稅率

即便法律有所規範,但對於持有一處以上房屋的夫妻而言,仍有節稅妙方。屏東縣財稅局透露,若夫妻於婚後仍想讓房產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可以將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戶籍,設置於未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房屋,只要該筆房地其他條件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範,便仍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此外,若夫妻兩人没有符合的直系親屬能夠協助設籍,仍能藉由共同擇定地價較高的一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將地價較低的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這樣便能節省較多的地價稅,達到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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