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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星租稅協定新約 三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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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灣與新加坡簽署所得稅協定新約今年2月13日生效,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三大變動,包含上限稅率調降、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三年過渡期。

北區國稅局指出,新約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租稅協定範本修訂,主要因應近年雙邊經貿與投資往來快速增加,希望透過更新協定內容,減少重複課稅,並提供更合理的租稅待遇。

國稅局提醒三大變動。首先是被動所得扣繳稅率大幅下修。原本舊協定中,股利上限稅率最高可達40%、權利金為15%;新約則統一調降為10%,且新約也新增利息所得規定,利息上限稅率為10%,部分特定實體取得利息甚至可享免稅待遇。

國稅局表示,相關調整將有助降低企業跨境投資、技術授權及資金調度的租稅負擔,對於在新加坡設立控股公司、區域營運中心或從事跨境授權交易的台商而言,影響尤其明顯。

其次,新約也重新修訂「常設機構」認定標準。國稅局說明,原本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只要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就可能被認定構成常設機構並課稅;新約則改為「持續超過九個月」才構成常設機構。

不過,新約也新增「服務型常設機構」規定。若企業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於另一方國家提供服務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也可能被視為構成常設機構,須就相關利潤課稅。

第三,為協助企業銜接新制,新約也設有三年過渡期,現行「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等優惠扣抵機制,僅適用於2027年至2029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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