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拿走了我的錢,可以找銀行負責嗎?
申請人怎麼說…
103年8月間,A銀行理專小李佯稱要協助老吳辦理開戶及存款業務,先後持B銀行及C銀行的空白取款單到老吳家中由老吳簽章,提領新臺幣共100萬元。然而老吳將100萬元交給小李後,小李並未依約將款項存入A銀行帳戶。大約一個月後,也就是103年9月底,小李又以主管要求業績為由請託老吳於A銀行購買日幣,老吳在當日提領新臺幣40萬元交給小李,但小李事後也沒有依約購入日幣。
104年1月初,小李得知老吳近期有使用美金需求,遂說服老吳在A銀行購買美金,並持A銀行的空白取款單到老吳家中由老吳簽章,從老吳帳戶領取新臺幣50萬元,可是之後小李也沒有將美金存入老吳在A銀行的外幣帳戶。
104年8月間,小李再次請託老吳於A銀行購買美金,並持A銀行空白取款單到老吳辦公處所由老吳簽章,從老吳帳戶中領取新臺幣20萬元,但小李也沒有依約購入美金。之後在105年1月間,小李又擅自從老吳的A銀行帳戶內提領了新臺幣10萬元。
老吳認為,A銀行是國內知名的財富管理銀行,雖然訂有人員外訪機制及不得替客戶保管存摺及印鑑等規定,但是A銀行並沒有具體落實,導致其理專小李私自挪用、侵占老吳的款項,因此A銀行也有疏失,應該賠償老吳所有的損失。
銀行怎麼說…
A銀行認為,依照通常社會經驗,跨行轉帳匯款具有即時、方便、安全等優點,一般人進行跨行轉帳匯款只需要前往匯出行辦理即可,通常不會到原存款行領取巨額現金後再約定其他地點以面交現金的方式來進行交易。老吳所述情形顯然與通常社會經驗有所違背,無法確認是否確實曾經交付現金給小李。即便認為老吳確實曾經多次交付現金,然而其交付現金的目的是委託辦理交易或私人借貸關係,亦無從得知。
此外,A銀行明文規定理專不得代替客戶保管存摺印鑑及已簽署的空白表單,並設有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機制,小李在職期間共查核4次,並未查獲違反情事。另老吳雖然表示是基於與小李間的信賴關係,但是老吳對於交易結果仍應負有確認義務,如果察覺帳務有異應該立即向A銀行反映;老吳未確認交易結果或進行帳務查詢,後續仍多次交付現金或簽署取款憑條給小李,顯然與常情不符。另外,老吳提出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為片段擷取並非連續,也不足以採信。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一、從老吳與小李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並參酌老吳所提出的C銀行存摺內頁手寫註記文字,加以老吳無論其住家或工作地點與A銀行的距離都不近、工作請假不易、雙方自98年起即熟識等情節,並衡諸消費者與理專間的信任關係常委由理專代為處理各種理財事項等,則老吳主張小李侵占其款項,恐非無據。
二、然而,老吳未曾向A銀行積極查證,甚至老吳所主張遭到小李侵占的款項,是由老吳自行在取款憑條上簽章再委由小李到銀行提領,或是由老吳親自提領後再交給小李。就此而言,老吳應該比A銀行更能避免本案爭議的發生。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意旨,條文所謂受僱人執行職務,縱使是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及與執行職務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的行為,如果該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話,即便是為了自己利益的行為,也應該包含在內。
二、經查老吳與小李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雙方間曾有「您今天可以給我10分鐘的時間,我想幫您開戶,盡快存好您的錢」、「共要40萬換日幣」等對話內容,小李承諾辦理開戶、存款及兌換日幣等業務。另參酌老吳所提出的C銀行存摺內頁以手寫註記「領取現金50萬約在公園旁餐廳交給小李」,加以老吳無論其住家或工作地點與A銀行的距離都不近、工作請假不易、雙方自98年起即熟識等情節,並衡諸消費者與理專間的信任關係常委由理專代為處理各種理財事項(如辦理定存、兌換外幣等業務)等,則老吳主張小李侵占其款項,恐非無據。依據現有卷證資料,足以認為小李在A銀行任職期間確實有利用職務上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機會,客觀上也足以使人認為與其執行財富管理行為有關,而向老吳收取前述相關款項並不法占為己有。準此,小李侵占老吳交付的款項,在客觀上應該認為屬於小李執行職務的行為,因此A銀行應該和小李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然而,老吳未曾向A銀行積極查證,甚至老吳所主張遭到小李侵占的款項,是由老吳自行在取款憑條上簽章再委由小李到銀行提領,或是由老吳親自提領後再交給小李。就此而言,老吳應該比A銀行更能避免本案爭議的發生,但是老吳卻沒有在當下盡力來避免,因此很難認為老吳完全沒有疏失。從而,參酌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規定的立法意旨,認定老吳應該負擔的過失責任比率為90%,A銀行的過失責任比率則為10%。
參考法令…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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