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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變型保單須加警語 金管會:元旦上路違規罰1200萬

本文共906字

中央社 記者蘇思云台北14日電

金管會今天表示,考量民眾可能誤解利變型保單的「宣告利率」概念,將修正規定,明定利變型保單銷售文件應增加「非銀行存款或其替代商品」等警語,並納入內控內稽項目,違規最高可罰新台幣1200萬元,新規明年元旦上路。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民眾買保單時,可能認為保單「宣告利率」比銀行定存利率高,但實際上兩者並非替代品。他解釋,利變型商品會設置區隔帳戶,概念上宣告利率是區隔帳戶的投資報酬率,但非保證的報酬率,若宣告利率比保單預定利率好的時候,多出來部分可回饋保戶。

蔡火炎表示,有民眾反映2年利變型保單保費共繳200萬元,但第7年解約時,發現保單解約金約212萬元,民眾誤將保單宣告利率以為是保單投資報酬率,自行計算報酬率僅0.92%,質疑怎麼比銀行定存還差,但利變型保單實務上保費要先扣除附加費用,再去累積保單價值,因此決定強化資訊揭露。

蔡火炎指出,為避免保戶誤解宣告利率與保單價值計算方式產生錯誤認知,金管會規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8點規定,主要有2大類修正。

第一,明定銷售文件管理與定期通知機制。蔡火炎指出,明定利率變動型保單銷售文件應增列警語,說明商品並非銀行存款或替代商品、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因收取附加費用,解約金有可能低於所繳保費。

此外,過去利變型商品未規定要有建議書,蔡火炎指出,未來新契約也增列建議書規定,需列出不同宣告利率的情境,讓民眾了解保價金變化情形,確認客戶了解後簽名。另外也明定保險公司應自保險訂約日滿週年後,定期通知宣告利率及適用期間、增值回饋分享金處理方式及解約金等資訊,以利保戶定期掌握保單資訊,定期通知部分將溯及所有有效保單。

蔡火炎表示,第二,為強化業者內控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保險業應將「應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如果違反規定,可依保險法開罰新台幣60萬元到1200萬元。

蔡火炎進一步解釋,此次新規除了增加建議書規定,再來是業者需定期通知保單價值,考量業界需要時間修正系統,新規是自明年1月1日起上路,新台幣、美元計價利變型保單全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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