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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於22日召開「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金管會於公聽會報告中,針對立委提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勞動契約規定是否納入保險法,主張維持現行規定,主因是保險法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不宜針對勞動契約規定進行訂定,也避免與勞動基準法重疊,另針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亦不宜納入工會。
金管會於報告中指出,保險法的立法基礎在於規範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對保險業之監理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市場紀律,因此保險法和相關法規針對保險從業人員規範,應著重在資格條件和招攬行為,至於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的勞務關係應回歸民法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勞務契約,可由雙方自由選擇是採取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等形式。
金管會強調,若保險法對勞務契約相關事項進行規範,不僅與立法目的不符,更容易導致與既有的勞動基準法產生疊床架屋,使法規競合產生不必要的適用疑義,因此若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屬於勞動契約,便依據勞基法為準;若非勞動契約,雙方立於平等地位,則由雙方就契約形成原則議定。
針對保險業務員相關工會提出應由工會辦理教育訓練的訴求,金管會亦認為在管理規則中授權訂定較不合宜,金管會於報告中指出,保險公司依法對業務員招攬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因此教育訓練應由公司負責較適當,且金管會對於工會組織並無直接監督權。
為呼應工會參與公司協力的期待,金管會表示,已於今年3月和各產、壽險公會,以及全國總工會、聯合總工會等單位達成共識,並決議由產、壽險公司增訂教育訓練要點,讓保險公司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可委託符合資格條件的保險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辦,條文中雖不會點名特定組織,但受託機構亦包含兩大全國性保險業務員工會在內。
此外,為強化業務員工作權保障,金管會表示,近年持續檢討相關法令,例如去年1月已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將保險業務員被處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的處分期間,從「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改為「一年以下」,對於情節輕微者增加處分的彈性空間,以兼顧業務員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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