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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22)日宣布,對新光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壽數件不動產取得與開發案違反內控,違反保險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合計裁罰395萬元。外界詢問,此次裁罰案是否包括輝達北士科案,金管會未正面回應,僅表示,所有有缺失的案子,都包括在這次的裁罰中。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未正面回應,該案是否包括北士科案,僅表示,所有有缺失的案子,都包括在這次裁罰中。金管會是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360萬元罰鍰,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保險局指出,裁罰原因,主要由於新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
1、辦理不動產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等作業,有不動產租賃條件提案經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逕依委員會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重新討論即提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有不動產地上權投資效益案於提報董事會審議前,即依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簽報董事長核決辦理等情事,決策過程未依該公司所定內部控制規定辦理。
2、該公司委託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管理所持有的自用不動產,查該公寓有未經該公司同意即將所管理不動產供利害關係人無償使用情事,但該公司辦理委外事項查核均未發現。
3、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投資前未審慎評估所投資不動產地區之供給需求,致有廢棄原有設計並需重行申請建造執照變更,延宕完工期程及增加建築師委任費用等情事。
另一缺失,則為新壽對外與某公司簽訂服務合約,有留存資料逾越客戶同意分享範圍,以及未建立業務員入口網站帳號權限的控管機制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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