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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修法三讀 繼承、贈與進駐不受公司型態限制

本文共7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草案。三讀法案明定,原經核准進駐園區之事業,若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將事業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者,不受規範限制。

三讀條文指出,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此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5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三讀條文規範,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為限。第一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 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者,亦得適用前二項規定。

農業部日前回應,此次修法基於花卉創新園區納管前原核准園區事業權益之信賴保護,以維護渠等權益之修法方向,農業部敬表認同。

農業部表示,考量此次修法前,已有發生繼承事實之情事,為落實對農民之信賴保護及維護產業安定,使既有園區業者能安心傳承經營,促進花卉產業技術與經驗之永續累積,農業部建議增訂前開繼承人受贈人不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之規定,適用範圍應追溯至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

農業部指出,此次修法旨在落實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原地方政府核准進駐業者,得維持原資格繼續經營,並使其繼承人或受贈人得排除公司組織之限制,以達產業永續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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