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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大翻修 鬆綁旅行業經營、納入優惠貸款

本文共984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8日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修法內容橫跨產業定義、經營管理、旅遊秩序與金融支援等多個層面,目標在因應觀光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化的趨勢,同步強化公司治理、推動永續觀光發展,並提升遊客權益保障與旅遊環境管理效能,為國內觀光產業建立更具彈性與秩序的法制基礎。

從制度目標來看,此次修法明確將「推展永續觀光、營造友善觀光環境、加速國家觀光發展」納入立法目的,回應近年國際觀光市場對低碳、環境友善與秩序管理的高度重視。條文並同步調整「觀光遊樂業」的定義,因應新型態旅遊服務與創新經營模式的出現,為產業未來發展保留制度彈性。

在治理與行政效能方面,修法強化中央主管機關的角色,新增請求提供觀光相關資料的法源依據,並修正可於機場、車站等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提升整體旅遊服務能量。另針對風景特定區與觀光遊樂區的設置與管理,草案一併檢討權責分工,明確主管機關(構)角色,以利後續營運管理與監督執行。

配合《國土計畫法》上路,修法也增訂相關適用規定,確保觀光設施開發與國土使用制度銜接,避免未來產生法制衝突,強化觀光發展與土地管理的整體一致性。

在旅行業制度方面,草案採取「一鬆一補」的調整方向。一方面,刪除旅行業經理人須經訓練合格的規定,回歸企業內部治理與用人彈性,降低人力成本與行政負擔,反映產業成熟後的制度調整需求;另一方面,則補強消費者保障機制,新增旅行業於發生意外事故後,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的規定,加速理賠流程,避免旅客權益因行政延宕而受損。

此外,修法也同步簡化旅行業暫停營業或停業時須檢附的相關文件,降低行政程序複雜度,提升業者因應市場變化的調整彈性。

在金融支援面向,草案明確將旅行業納入觀光產業優惠貸款的適用對象,提供制度性資金支持,協助產業穩定經營。另針對旅行業保證金遭扣押或執行的情形,修法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資訊的權限,提升市場透明度,讓消費者與業界能即時掌握業者經營風險。

至於旅遊秩序與環境管理,修法重點之一即是加重違規罰則。草案提高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擅自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物、擅自置放器具、車輛違規進入或停放禁止區域,以及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推銷商品或其他騷擾旅客、影響旅客安全等行為的罰鍰額度,從原本新台幣1萬至5萬元,提高至2萬至30萬元,藉此強化景區管理與生態維護,提升整體旅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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