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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為強化我國水資源永續與環境保護,環境部18日預告修正「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將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全氟辛酸(PFOA)增列為禁止注入地下水之有害健康物質。
環境部表示,因PFAS在環境中難分解,對健康及環境具危害風險,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亦已將PFOS、PFOA分別列為致癌性第2B類及第1類物質,基於保護水資源及預防原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4項授權規定,增列PFOS、PFOA為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限值為不得檢出。
環境部強調「水污染防治法」已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如注入廢(污)水中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更涉及刑責,本次修正將作為未來主管機關執法參據,籲請業者注意。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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