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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若遭扣押 金管會:可行使介入權確保保障

本文共545字

中央社 記者蘇思云台北21日電

如果因無法還債,導致個人保單遭扣押時,恐失去保險保障。金管會今天提醒,民眾若有保單遭到扣押,可善用「保單介入權」,讓保險契約效力延續,維繫保險保障,可行使介入權的保單包括年金保險與不含小額終老的壽險。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依照今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的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有關保單介入權規定,民眾如果收到執行法院核發對保單的扣押命令、受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後,可先詢問保險公司取得介入權相關申請文件,並通知符合資格的介入權人向壽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申請。

陳清源說明,介入權人申請後,保險公司要審核資格並提供保單預計解約金額,由介入權人代為償付相當保單解約金的金額給執行法院或債權人後,再檢附繳款證明,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要保人,這等於介入權人會變成新的要保人,後續債權人就無法再對這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誰有資格擔任介入權人,陳清源說明,主要有3類人,一是符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像是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主要根據民法做判斷,二是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三是要、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根據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2項規定,陳清源提醒,介入權人繳款並通知保險公司的作業,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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