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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勞工的家屬權益 勞保可以原投保薪資續保

本文共5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即時報導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在職保險,當勞工不幸失蹤,針對雇主是否該繼續為勞工辦理加保,以及失蹤勞工的家屬申請保險給付的權益,勞動部一一說明。勞保的部分,可以繼續以原投保薪資加保;災保的部分,因無職災保障需求,可以退保。

有關失蹤勞工的勞、災保要如何處理,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失蹤勞工及其家屬之保險權益,並考量勞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雇主可以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繼續以原投保薪資為失蹤勞工加勞保。

勞動部提及,因勞工於失蹤期間並無提供勞務,無職災保障需求,雇主可以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為失蹤勞工辦理災保退保。

至於退保後,是否可請領失蹤給付與死亡給付,勞動部表示「可以」。雇主如為失蹤勞工辦理退保,不會影響家屬請領失蹤給付或死亡給付。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勞動部指出,若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其遺屬得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在勞保的部分,勞工在加保期間失蹤,遺屬得於失蹤勞工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另外,勞動部也提醒,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勞保、災保或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規定時,僅得擇一請領。如有勞保及災保加、退保或相關給付問題,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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