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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日三讀通過院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再延長十年至2035年,期間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措施。力拚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擴大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經營。
行政院提案說明,為配合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因此擬定這次修法,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由自該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三讀條文指出,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三讀條文規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三讀條文表示,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30年。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次修法通過附帶決議兩項,第一,請金管會於 1 個月內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未來之法規鬆綁規劃及時程(包括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商品及業務之推動)。第二,請金管會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七(OSU 租稅優惠)屆期前,會同財政部評估是否續行延長租稅優惠,並評估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不公平租稅及造成不公平競爭,納入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財政部表示,為持續擴大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銷售國際客戶保險商品之能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財政部意見後,研擬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 16條文修正草案,延長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租稅優惠實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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