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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準備金的第二桶金到底要如何使用?結果揭曉。業界人士透露,金管會已正式發函給全體壽險公司,其中,金管會要求二大前提,一是當月一年期台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的平均避險成本率高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二是外價準備金每月月底餘額不得低於前五年度平均每月固定提存金額的6倍,其三則是準備金餘額下降至沖抵下限且持續達三個月時,壽險業必須把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作額外提存,且額外提存比率為75%,並至少使準備金累積餘額回復至沖抵下限的3倍為止。
據金管會的發函要求,將要求在沖抵額度上,必須依照二種比率,來分別對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和傳統避險成本來進行額外沖抵,前者金管會要求,當月若有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時,應以該金額乘以額外沖抵比率來沖抵外價準備金,後者則必須以當月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的平均避險成本率高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為前提,應以當月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乘以避險成本率差額除以12再乘以額外沖抵比率,沖抵外價準備金。
至於業者關心的可沖抵比例,金管會已訂出不同的沖抵級距,其中,部分情況下,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及兌換損失四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為50%,部分則在60%;至於傳統避險成本的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為25%,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或兌換損失的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甚可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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