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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彩發行條例」修法,本次修法日前於協商達成共識,朝野一致支持通過行政院版修正第21條及第21條之一。依照三讀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提案說明,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第21條,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第21條續指,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讀條文第21條之一,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第21條之一續指,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次修法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因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對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防制賽事舞弊等事項之課責及確保賽事公正性之義務,教育部體育署應盡速於本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中研擬相關條文修正,並於適當時機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教育部日前於委員會審查時表示,運動彩券發行為教育部極為重視及各界相當關注之政策,期望透過行政院版本與本次各委員提案,完備相關法制,健全運動彩券發展,並提供國人優質投注環境,以完善運動彩券發行體制,使我國運動彩券發行政策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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