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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法,本次修法通過立委提案修正第5條及第79條。立委提案說明,鑑於我國詐騙橫行,各式新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電信業者易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取得人頭門號之管道,因此提案修法,以強化電信事業登記管制。
三讀條文指出,第5條,照立委黃健豪等5人及委員許智傑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依現行條文增訂第二項為「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三讀條文第5條第三項為「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及第四項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三讀條文第79條,照委員黃健豪等5人及委員許智傑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依現行條文第一項增訂第一款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原第一款至第二十四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款。
三讀修法通過附帶決議1項:「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第5 條施行後,主管機關應考量業者既有之權利義務與法定負擔,衡酌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參採業者意見與實際管理需要後,訂定分級管理制度,以落實對電信業者之管理,提升打詐效能,並兼顧產業發展之所需。
黃健豪提案說明,鑑於我國詐騙橫行,各式新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電信業者易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取得人頭門號之管道,我國對於電信業者管制似過於寬鬆,導致各種不肖業者甚至與詐騙集團掛勾,販售無須記名之用戶號碼供詐欺之用。為強化我國電信管理之防詐作為,因此提案修法,以強化電信事業登記管制,增加電信事業納管範圍之彈性及要求電信業者應負KYC之義務等。
NCC日前於委員會審查時表示,尊重各立委提出的修法意見,惟電信管理法修法除防制詐騙外,攸關產業發展、市場公平競爭與消費者權益等重要事項。除了參考立委提出的草案討論是否新增管制服務類型外,管制正當性、法律架構調整、管制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對於產業發展的影響,均須通盤考量,並與外界充分溝通,以降低修法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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