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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到底要不要管?怎麼管?又該管那些?產官學界與立委們各有爭執立場,金管會拍板將4家上市融資租賃集團納管《金保法》後,接下來,又再度面臨是否要設《融資公司專法》的挑戰。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曾說《融資公司專法》從2008年提出後,至今一直無法定案,主因是目前全台有8000多家租賃業者所從事的業務範圍不一致,很難有共識。
他說,因融資公司是一種通稱,實務上沒有一個明確業態,第一步要如何定義「融資租賃公司」的範圍,就不容易。
據了解,金管會評估是否比照《電子支付條例》的分級管理,例如當一家租賃公司資本額達到一定門檻時,就會被納入納管,以符合金管會重要性原則和監理量能。
就算以租賃業「資本額」先做分級管理,但後續金管會還得考量納管成本、納管後對市場衝擊,例如是否會讓「需錢孔急」的邊緣客戶,在融資公司求助無門後,只能無奈地向地下錢莊叩門,這可能會衍生更大的社會問題。
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就坦言,制定專法要考量面向很多,包括融資公司範圍、納管成本及納管後對市場衝擊影響,金管會希望透過《金保法》先累積經驗後再做下一步設專法的評估。
金管會請銀行公會委外做《融資公司專法》結果已出爐,有兩大方向,一、以國外立法例來看,對融資租賃公司管理,多是揭露利費率和採取消保措施,二、國外有對融資公司管理條文,公會也依此提一個專法草案的條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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