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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昨(18)日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其中兩大重點為:配合金管會簡化銀行發行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申辦程序、放寬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函報央行備查期限及簡化備查程序,以及修正個人團體的即期外匯交易通報金額門檻,由原先的等值50萬美元,放寬至等值100萬美元以上,與公司行號統一標準。
央行外匯局副局長洪櫻芬表示,為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效率,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申辦程序,將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共修正13條。
其中兩大修正重點,一是配合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銀行發行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的申辦程序,原規定為首次發行時,發行後七天內要函報央行備查,放寬至15天內函報央行備查即可;此外,假設銀行有10億美元的發行額度,第一次發行1億美元時需備查,未來在額度內持續發行,無須再函報央行備查。
二為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過去央行規定,公司行號結購或結售等值100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即期外匯交易需通報,新規定為個人團體通報的金額調高為等值100萬美元以上,與公司行號同一門檻。
其他修正內容包括:為簡化行政程序,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外匯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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