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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准新新併 合併基準日後更名台新新光金

本文共317字

中央社 記者羅元駿台北31日電

金管會今天宣布,同意台新金與新光金的換股合併案,由台新金為存續公司、新光金為消滅公司,從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新金及新光金各自於2024年8月22日及同年9月11日董事會通過雙方合併案及修正合併對價契約,並於10月9日經雙方金控的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

金管會指出,本案是由台新金及新光金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共同申請合併許可。合併後台新金為存續公司、新光金為消滅公司,並從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會說明,取得核准後由2家金控共同決定合併基準日並進行公告,依規定需於合併基準日前30個營業日前向證交所申請新光金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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