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541字
中國大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符合資格的境內企業,如有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關活動時,須進行備案,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人民幣1,000萬罰款。專家建議,營運主體不在大陸的台商可考慮與大陸證監會進行溝通。
若在大陸境內企業未履行備案程序,或備案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除責令改正及給予警告外,亦會針對境內企業、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前述相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人民幣1,000萬罰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分析,上述規定增加有大陸子公司的台灣上市櫃公司在募資時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尤其是那些雖然達到規定申報門檻但主營業務並不在大陸的公司。
段士良指出,大陸證監會主要的目的是對以大陸營運為主體的公司在海外直接或間接上市時進行監管,但法令概括的範圍比較大,導致一些營運主體不在大陸的跨國集團在海外發行證券時,依規定也須先向大陸證監會提出備案,增加企業不少困擾。
段士良提醒,營運主體不在大陸的台商可考慮與大陸證監會進行溝通,透過舉證發行人財務數據與經營狀況說明,主張非屬其認定的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對象,若大陸證監會同意,將可以大幅縮短備案時間及成本。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