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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新光三越爆炸傷亡 專家:身分不同意外責任險理賠有異

本文共8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仝澤蓉/即時報導

台中新光三越發生氣爆案,造成多人傷亡;保險法權威、北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劉北元表示,從法律上分析,如果氣爆是因為12樓美食街裝潢工程引起,則承包商及現場施工工人皆有法律賠償責任,而場地所有人新光三越若是定作人,未必要對承攬人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但是,假設新光三越對於工程的定作或指示有過有過失,則會與裝潢工程的承包商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從保險方面來分析,承包商通常在承包工程時會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而場地所有人新光三越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若就罹難新光三越現場監工來說,他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受雇人,並非公共意外險承保的第三人,公共意外責任險恐怕無法理賠,其家屬只能考慮新光三越是否有幫員工投保團意外險,或從承包商投保的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下手求償,但是問題來了,一般來說,傳統的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定作人及其員工並非第三人,恐怕也未必能順理獲得理賠,除非承包商投保的是專案類的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才比較有機會拿到理賠。

不過,一般小公司小包商想要投保專案類的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在保險市場上並不容易。

至於現場施工的工人,在場施作的工人並不是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第三人,屬於承包商的受雇人,不在承保範圍內,其只能向雇主投保的雇主意外責任險、雇補險或團體意外險請求理賠(如果有保的話)。

但縱使有保相關責任險,工人能否證明公司對於其傷害有法律責任,又是一番苦戰,期盼承保商的責任險保單上有加保職災責任,如此工人才能順利拿到理賠。

最後是在路上的二位行人,雖然他們不在營業場所範圍內,但是事故的原因發生地是在營業場所內,則雖然結果地發生在營業場所外,依然可以向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也可以向承包商投保的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請求理賠,二家保險公司未來會是保額比例攤賠。至於其他受傷的民眾,情況也是如此。

在百貨公司財損方面,媒體報導新光三越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但這一次氣爆案從新聞畫面來看,似乎沒有「火」,只是單純的氣爆,如果真是這樣,商火保單是不賠單純爆炸所產生的損失,這張保單只保因為爆炸引起的火災損失。未來保險公司會去消防單位調灌救紀錄來確認現場有無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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