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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發年終獎金違法?人力銀行給答案、教你這麼做

本文共117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探究發放年終獎金的意義,已不僅僅是對員工一年努力的肯定與感謝,更承載著企業希望員工「過個好年」的心意。根據1111人力銀行3日發布的調查顯示,企業主發放年終獎金的主要原因中,慰勞員工辛勞的比例最高(56%),其次是基於慣例(44.5%)、特別獎勵表現優異的員工(41.4%),以及與員工共享利潤(20.1%)。

此外,也有12.8% 的企業表示,年終獎金是留住核心人才或吸引新血的重要策略之一,充分顯示其在激勵與人才管理中的重要性。

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曾仲葳表示,根據早先勞動部發布的首份《產業缺工試查報告》,截至今年7月底,全台有約 6.6 萬個職缺超過半年無法填補,其中以製造業缺工最為顯著,缺工數達2.1萬個,占比高達31.9% 。這一現象也與調查結果相符:在願意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中,製造業占比最高,達48.7%。顯然,年終獎金已成為企業應對缺工壓力的重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調查也顯示出,86.5% 的發放年終獎金企業選擇「全員皆可領」,說明了大多數企業願意讓利,藉此增進員工的滿意度與向心力,迎接新一年的挑戰。

針對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依據,調查顯示,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主要考量標準為「個人績效」,占比高達 71.3%;其次是依據員工的「年資」發放,占比 35.3%。有趣的是,雖然比例較低,但仍有 0.6% 的雇主選擇以「印象分數」作為年終獎金的判斷依據,顯示職場形象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曾仲葳指出,這一現象反映了職場文化的轉變,展現主動積極的態度、積極參與公司任務,以及贏得主管好感,已成為影響職場表現的重要因素之一。曾仲葳建議,新進員工若希望能在職場脫穎而出並獲得豐厚的年終獎金,除了全力展現工作實力,還應適時調整態度,善用職場心理學維持良好的職場關係,進一步加強與主管及同事的互動,以贏得良好印象。

另外針對不少網友關注的問題:「勞基法是否對年終獎金有相關規定?」

1111人力銀行總經理張篆楷解釋,雇主發放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性質上為「獎勵」,其發放條件與標準通常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協商,或由雇主在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9條提到:「企業若年度結算有盈餘,”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但該條文並未將其納入強制性法律規範,也未設置具體罰則。因此,是否發放年終獎金仍主要取決於企業內部的政策與勞雇協議。

此外,對於新進員工或在年終獎金發放前已離職的員工,能否領取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則需視公司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的相關約定而定。因此建議,求職者在簽訂工作合約時,應特別關注獎金發放相關條款,以避免領不到年終因衍生後續勞資糾紛。

上述「企業年終發放調查」,是1111人力銀行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針對企業會員進行電話立意抽樣調查,有效樣本數為75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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