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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立委建議,銀行公會也主張應訂定租賃融資公司專法。據透露,銀行公會除了在金管會指示下,已積極研訂租賃業的「授信實務守則」之外,其實已更進一步觀察了五個國家、地區經驗,進而正式向金管會建議應該訂定「租賃融資公司專法」來納管相關的BNPL、中古車融資等「影子銀行」業務。
此外據透露,銀行公會也將向聯徵中心建議,目前已有17家融資租賃業者加入了代理客戶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作業,應由聯徵中心加強相關查核,及這些業者在報送資料的正確性及即時性,以避免資料揭露不完整或產生遞延時間差,導致銀行徵信出現死角。
金管會在數月前,對於設置租賃融資公司專法仍不願意,但在一個月前已改口願意評估,據了解和銀行公會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五個國家、地區的管理經驗之後所提建議有相當密切的關係,而金管會也對此再另外進行委外研究,待今年底結果出爐,來最後拍板定案是否設置專法。
銀行公會則是已先進行委外研究參考國際同業之間對「影子銀行」的管理之後,建議應該設置租賃融資公司的專法,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在觀察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香港五個國家、地區的管理經驗之後作此建議。
知情人士引述銀行公會所觀察到的上述五國的經驗指出,像美國已在今年5月22日發布新解釋令,認定透過數位帳戶取得的BNPL借貸應該要納入其專法「誠實借貸法」(Truth in Lending Act)的管理;另外,英國也在2023年2月提出BNPL相關草案,並擬將業者納入金融行為監理局管理;另外,日本已有包括貸金業法、利息限制法、分期付款銷售法這些來管理BNPL的業務;而香港則是金融管理局已明訂BNPL屬信貸產品,因此要由銀行營運準則及公平待客規定來納管,而且還對提供BNPL服務的影子銀行,以「放債人條例」管理,並採取「證照制」,要求這些提供BNPL業務的影子銀行,亦即非金融機構,都必須取得「放債人牌照」。
而新加坡則已在2022年推出BNPL的認證制度,並且是在金融管理局的指導下指揮金融科技協會和BNPL業者進行,還訂定了BNPL行為準則,倘若有違者,將被撤銷認證,而且要從BNPL業者名冊移除,並且須告知金融管理局業者的異動。
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將在12月通過的租賃業「授信實務守則」,主要內容包括了租賃公司若有提供BNPL(先買後付)的業務或是中古車融資,銀行的授信SOP作業必須做到四大重點,包括:1、檢視相關放款規模大小;2、必須進一步檢視特定客群的放款集中度;3、得簽署「切結書」切結對中古車融資或是BNPL已經有建立風控機制,或內部已訂有「消費者保護規定」,才能取得銀行的放款;4、銀行必須要在聯徵中心的資料上面做註記。
此外,這套「授信實務守則」還涵蓋了租賃融資公司的營運模式、財務槓桿比率、融資信用風險管理、備抵呆帳提列政策、消費者保護措施、對租賃公會規範遵循的情況等6大面向。同時,即使租賃公司向銀行聲稱未從事BNPL或中古車融資,也必須要簽署切結書,以承諾向銀行取得的資金不會流到這些業務,否則銀行將有權採啟動「違約條款」,包括提高利率、收回部分甚至全部的貸款。
上述「授信實務守則」的內容已算涵蓋完整,但為何銀行公會仍主張要訂專法?金融圈高層指出,主要有三大理由,其一,「授信實務守則」只能由銀行透過放款業務管理來約束客戶,但不具法律拘束力;其二,訂定專法,將會再加入主管機關的直接約束力,在管理面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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