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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2887)與新光金(2888)將在今(9)日同步開股東臨時會討論換股合併案,一旦股東會過關,下一關就是金管會審核。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昨日說,依規定將審酌存續機構(台新金)財務狀況等五大要件,若依一般行政程序,最快二個月、最晚四個月內准駁。
侯立洋說,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兩家金融機構合併,需由預計合併的金融機構,包括台新金與新光金共同向金管會申請許可,要符合條件或要具備文件,在金融機構合併法等法規都有規定。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規定,金管會要做合併許可,要審酌幾個因素,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的影響。三、存續機構的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的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等影響。五、對客戶、員工、股東權益保障,及社會大眾等影響,這部分在合併案時,也都會納入綜合考量。
至於審查期間,侯立洋說,依法規未明定金管會准駁期限,未明訂期限者,一般原則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60天內處理完成,若有需要,原則是延長一次也是60天,等於最晚四個月內准駁,但若需要補件可能會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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