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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要由合併機構共同向金管會申請許可,在金融機構合併法都有規定,依第六條規定,必須審酌因素,則包括:1. 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國際競爭力的影響;2. 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影響;3. 存續機構的財務、管理人力、經營健全性、4. 公共利益影響、促進金融定安及金融服務品質、便利性影響。
侯立洋也表示,除了上述的四項重點之外,金管會在審查時,對於客戶、員工、股東權益保障、及社會大眾影響,都會綜合考量。
至於新壽增資,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則指出,新壽先前已分別三次完成15億、70億,和138.61億,共223.61億現增,已超過原本210億目標。
若依照行政程序法,新新併的送件申請,處理期間一般是兩個月,即60個工作天,但若有補件等需求,有必要會展延,依照規定是延長一次,期限則並未有准駁期限。
對於富邦金和日盛金的合併,歷時十個月完成,銀行局則指出,過程中應有歷經雙方的協商以及審查勞工權益的部分,例如包括勞資協商條件協商較久,至於明年三月底之前會否對「新新併」准駁,侯立洋則表示,由於兩家金控尚未送件,無法此時明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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