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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勞保局主動通知符合條件之職災失能被保險人 請領失能照護補助

本文共56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即時報導

為減輕因職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之照護需求負擔,周全其基本生活保障,被保險人如遭遇職業傷病,除可請領失能給付,符合失能照護補助請領條件者,勞保局會主動通知被保險人提出失能照護補助申請。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請領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專人照護者,還可請領失能照護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3,083元(自今年5月1日起,金額由12,400元調整為13,083元),最長為5年。

為提醒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照護補助,勞保局寄發失能給付核定公文時,會一併檢附「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空白用紙,被保險人填具資料後寄回勞保局,無須檢附其他文件,即可申請失能照護補助。

勞保局特別提醒,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發生職災失能事故,於災保法施行後,依災保法請領完全失能年金者,可請領失能照護補助。但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或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

有關失能照護補助之請領資格、給付標準、請領手續等相關說明,可參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0106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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