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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加薪條款」三讀通過 業界卻掀反彈聲浪

本文共733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證交法第14條的「加薪條款」,各產業的上市櫃公司儘管表面不動聲色,但檯面下已炸鍋。一位不具名的金融業高層指出,最大的問題,在於公司賺錢是去年的,但倘若今年景氣急轉直下,或是資本適足率不足,還要由證交法硬性規定得拿去年的獲利為員工今年加薪,並不合理,他反問:「照這個邏輯,那麼如果公司虧錢,員工是否也應該減薪?」

高層指出,包括員工紅利、獎金這些,企業當然會發給員工,但證交法的加薪條款,強調的是對全體員工的全面加薪,人事費用負擔就會大得多,尤其是金融業這幾年看似全體獲利亮眼,但資源在大小機構之間分配並不平均,有些業者由於資本適足率的要求,帳上現金流還有待加強,現在又多了強制加薪的負擔。

高科技業者則是景氣循環不確定性高,高層指出,現在的榮景不會一直都是如此,往往景氣循環變動劇烈,倘若今年景氣急轉直下,甚至今年公司虧錢,還因為去年獲利得在今年為員工加薪,負擔加重。

關於證交法的「加薪條款」修正案,當初證期局在朝野黨團協商時,即表達不贊成,證期局當時指出,現行的公司法235之1條,就已對企業加薪作出規定,不需要在證交法再疊床架屋。

證期局在16日也出具統計數據指出,近五年來上市公司的稅前淨利成長54%的同時,非主管的全時員工平均薪資成長也有21.3%,已顯示企業愈來愈重視經營成果和員工分享。

對於證交法定出加薪條款之外,目前尚無相應的罰則,證期局也指出,每個上櫃公司都有其個別的發展性、營運規模、產業特性,因此若提出罰則,太強制企業對員工的加薪,也會產生副作用,讓公司不能永續發展,證期局表示,若不夠照顧員工,員工也會被挖角,市場自然會產生良性競爭效應。意謂是否去年獲利今年就非得為員工加薪,主管機關也認為有其營運環境變數的考量,不適合太強制要求。

證交法增訂條文規定上市櫃公司於章程內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
證交法增訂條文規定上市櫃公司於章程內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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