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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廣告不下架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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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期限內移除 罰鍰12萬至60萬元 可連續、加重裁罰 最高300萬元

防阻網路投資詐騙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昨(30)日三讀通過。示意圖。記者曾吉松/攝影
防阻網路投資詐騙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昨(30)日三讀通過。示意圖。記者曾吉松/攝影

本文共70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廖珮君/台北報導

防阻網路投資詐騙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昨(30)日三讀通過,金管會昨日指出,未來社群網路平台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如果沒有在通知期限內下架詐騙廣告,司法警察機關可處以罰鍰12萬至60萬元,且可以連續裁罰,加重二到五倍,最高可罰300萬元,罰到下架為止。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此法可加重處分,等同督促平台業者Meta以及Google下架詐騙廣告進度,將使網路平台提供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投資環境。

詐騙投資廣告橫行社群網路,且愈來愈大膽,近期包括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甚至當紅的輝達創辦人暨執行長黃仁勳,都被詐騙集團盜用創建詐騙粉絲團,不但讓台灣淪詐騙王國,民眾也困擾,政府必須動起來防詐騙。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張子敏提出此次修法有三大重點。包括,一、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可以從事廣告行為類型。

二、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必須做到以下:1.所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2.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3.刊播後知道該廣告有違規情事,要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4.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明定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詐騙廣告未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者,由通知下架的司法警察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罰鍰12萬到60萬,且可以連續裁罰,加重二到五倍,罰到下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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