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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網路平台限期不下架詐騙廣告 最高開罰60萬

本文共9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即時報導

防阻網路投資詐騙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今(30)日三讀通過,成功在不破壞投信投顧法框架下,新增司法警察機關管轄。金管會官員今日指出,未來社群網路平台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如果沒有在通知期限內下架詐騙廣告,司法警察機關可處以罰鍰,最高開罰60萬。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此法可加重處分,等同督促平台業者Meta以及Google下架詐騙廣告進度,將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投資環境。

詐騙投資廣告橫行社群網路,且越來越大膽,近期包括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甚至當紅的NVIDIA 創辦人暨執行長黃仁勳,都被詐騙集團盜用創建詐騙粉絲團,不但加重台灣可能是詐騙王國的名聲,民眾也困擾,政府也必須動起來防堵詐騙。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除了感謝立法委員與各界支持,張子敏提出此次修法有以下重點。

第一,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可以從事廣告行為類型。

第二,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必須做到以下:1.所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2.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3.刊播後知道該廣告有違規情事,要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4.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

張子敏指出,網路詐騙投資廣告牽涉三方,包含平台業者、出資者與廣告刊登者,此修正草案通後,行政裁罰上,司法警察機關可以針對未在限期下架的平台業者,罰鍰12萬到60萬,且可以連續裁罰,加重二到五倍開罰。

張子敏指出,平台業者有自身審查機制,會尊重機制,但該法可以督促平台業者下架有確實爭議的詐騙廣告下架進度,後續出資者與廣告刊登者等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由司法釐清。

此外,金管會指出,為了有效處理詐騙廣告,將另外建立蒐報機制與刑事警察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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