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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如興前因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情事,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復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1年第2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業經停止買賣在案。嗣查該公司已於112年2月8日完成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惟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迄今仍未公告申報,爰繼續對其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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