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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於今(8)日舉辦《2023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針對今年熱門的ESG議題、企業處理碳資源應有的思維及交易層面的綠色金融議題做深入剖析。另,今年《企業併購法》大幅度的修正並在12月15日開始實施,特別就上市櫃公司關係人間股權併購交易法遵趨勢做介紹。在實務議題上,特別就家族傳承的議題及常見借名登記議題、以生技新藥跨國技術合作開發為例之處理國際商務仲裁的心得,讓企業掌握2023年相關法令趨勢。
從ESG發展趨勢談企業碳思維
為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提出相較於工業革命前之溫度,地球升溫幅度應低於攝氏1.5度。目前已有139個國家承諾達成2050前淨零碳排,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亦將2050年前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入法。具體的作法有歐盟之「碳邊境調整稅」(CBAM),要求進口至歐盟之特定貨物碳排超標者須繳納關稅;國內金管會要求資本額達20億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自2023年起應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並需參考TCFD及SASB等國際準則;自2023年起至2029年,國內上市櫃公司必須進行集團的碳盤查並經第三方確信。KPMG安侯碳資源服務董事總經理黃力家表示,碳管理的第一步為盤查,了解企業本身的範疇一、範疇二、範疇三的碳排放量及比例,才可進行有目標及效率的減碳工作。範疇一可藉由製程改善及循環經濟等方式減碳,範疇二可從能源管理、能源效率、能源替代著手,範疇三則需要供應鏈一起來執行減碳會得到最好的效果。若以上減碳方式都已經努力過仍有碳排,則可考慮購買碳權來抵減,以達成淨零碳排的目標。
ESG綠色金融之國際趨勢觀察及重點分析
對於近年廣受產業及投資人重視的ESG,即環境保護(Environment)、社會責任(Social)以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KPMG安侯法律初級合夥人蘇瀚民表示,在永續國際發展趨勢中,金融產業扮演尤為重要之角色。國際聯貸市場具有重要地位之亞太貸款市場協會(APLMA)、歐洲貸款市場協會(LMA)與聯合貸款及交易協會(LSTA)於2021年共同制定並公布綠色貸款與永續聯結貸款指導原則,供金融業在提供相關綠色金融授信時有相關標準可以依循。此外,自主管機關之政策觀察,我國金管會為促進綠色及永續金融市場有效運作,延續前幾年政策,於今年9月推出綠色金融方案3.0,以期達成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
蘇瀚民亦提醒,在ESG綠色金融之國際趨勢下,從法規面、供應鏈面、投資人、資金取得以及公司商譽等角度考量,企業將ESG納入公司經營及治理的一環,方為永續經營之道;金融業亦應發揮自身影響力,將資金投入或引導至符合ESG之專案,並考量將氣候風險納入壓力測試及風險管理程序,以在綠色金融之發展趨勢中尋求商機。
強化公司管理及股東權益,企業併購法及取處準則雙箭齊下
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金管會在111年1月28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取處準則」)之修正條文中將重大關係人交易之程序門檻提高。針對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之交易,由原本之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改為須經由股東會同意。
此外,為避免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其非公開發行之子公司進行此類型交易,以規避須經股東會同意之規定,因此亦規定非公開發行子公司進行此類交易時,公開發行公司仍須適用此規定。惟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之交易,則不適用此規定,回歸由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為之。
立法院111年5月24日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案,修正方向其一,即明定公司董事,或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如其對於併購案有利害關係,則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中揭露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此次修正同時增訂,投票反對併購案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因應此次取處準則及企併法之修正,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典晏指出,公司首先應著手進行內部取處辦法之修訂,除應留意確認金額是否已達須經股東會通過之門檻外,對於非公開發行子公司之關係人交易亦須一併確認。另公司亦須併購案程序面之變動,即在併購案之股東會召集通知中,必須敘明股東及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家族傳承與借名登記--最新實務見解及案例之觀察
在台灣,出於資產管理、財富傳承或節省稅捐的目的,擁有不動產(房屋、土地)的個人或公司常常會選擇將不動產登記在親人或朋友名下,造成不動產的登記所有權人(出名人)與實質所有權人(借名人)不同的情況,這種借名登記的情形屢見不鮮。實務上常見家族長輩往生後,後代子孫對借名登記財產爭論不休的糾紛,台灣法院晚近已經認為利用人頭取得原住民保留地違反禁止規定,否認借名登記的效力,後續是否會擴及所有因為法令限制特定資格始能取得所有權的借名登記類型,皆不承認其效力,仍待觀察。
另外,借名登記有其固有風險,法院就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擅自出賣借名不動產的情況,晚近一貫認定無論受讓的第三人是否屬於善意,處分皆為有效,借名人恐無法取回借名的不動產。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沛頌提醒,借名登記如發生爭議,借名人需要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及借名人與出名人有借名登記合意負擔舉證責任,如於家族傳承安排中利用借名登記作為方法,須留意應儘量以書面契約形式辦理,並且搭配設定抵押權或保管權狀的手段,才能保障借名人的權益。
國際商務仲裁「贏」的策略-以生技新藥跨國技術合作開發為例
有鑑於我國國內是屬於淺碟型市場型態,多數產業廠商必須與國際市場高度接軌,否則難以取得規模經濟及效能經濟所衍生之商務競爭優勢。然而,全球各個國家政治文化及司法體制成熟度差異極大,我國從事國際貿易的廠商,勢必無從掌握多數國家司法實務之實際運作情況。
美國最高法院今年針對ZF AutomotiveUS, Inc. v. Luxshare, Ltd.案件判決之法律見解,限縮解釋28 U.S.C. § 1782中國際司法協助調查證據規範之適用範圍,且國際商會近期亦大幅修訂其仲裁規則,期使仲裁程序之進行更具經濟上之效率性及過程中之透明性,藉此提升國際商務糾紛處理之品質。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恩旭表示,在節能、減碳及永續環保之大趨勢下,案件當事人及國際商務仲裁機構應如何面對?具體採取何種措施?頻繁進行跨國交易之國內廠商,對於此等最新法律趨勢,實應具備基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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