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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財政部和台新金就彰銀釋股案做大和解,雙方除了彰銀每股收購價有0.57元落差外,已有「多數共識」,財政部剛發新聞稿駁斥,表示:台新全數釋出彰銀股權,是台新金對金管會的承諾,本來就應由台新金履行,「這並非財政部的義務」。
財政部表示,財政部為促成調解成立,是基於協助立場,但和解條件包括數量跟價格,仍需符合交易實務和市場行情,並考量潛在買方承接能量,以公平、合理,且可受公評之條件辦理。
財政部五大聲明如下:
一、關於財政部與台新金控就彰銀經營權之爭議案,原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嗣依最高法院建議,雙方同意由最高法院進行調解。
二、台新金控於一定期間內釋出全數彰銀股權,係該公司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事項,原應由台新金控履行該承諾,並非財政部之義務,惟財政部為促成調解成立,乃基於協助立場,積極洽商潛在買方承接台新金控轉讓之彰銀股權,並就承受價格及數量等,研提務實可行方案,期達成調解,解決雙方長期之爭議,已充分展現財政部之善意及努力。
三、財政部表示,調解過程均尊重調解委員之職權行使,秉最大誠意及善意,遵照其指示,積極研提可行方案,惟和解條件如價格、數量等,仍宜符合交易實務、市場行情,並考量潛在買方承接能量,以公平、合理,且可受公評之條件辦理。
四、有關報載調解雙方達成多數共識,及所謂執政高層希望儘快和解落幕,因此財政部有壓力一節,財政部說明,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調解中,財政部未感受到任何壓力,關於報載的價格和數量,並未定案,財政部願意在調解委員下秉持善意協助台新金控釋股,但最後仍要考量潛在投資人意願辦理。
五、財政部呼籲,目前正遵循最高法院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請雙方共同尊重調解委員職權,勿再對外出現任何調解中資訊,避免造成誤解,且建議台新金控仍需履行其對金管會承諾,方有機會促成本案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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