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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脂公司出產大豆沙拉油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4倍,引爆全台食安危機,台中地檢依食安法、偽造文書聲押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台中地院10日裁定余20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台中高分今撤銷發回,中院預計至明天下午3點開庭訊問。
中檢9日動員多達13名檢察官,兵分多路搜索中聯、福壽沙鹿總廠、福壽梧棲廠、福懋油大肚總廠、福懋油清水廠,及泰山等4家公司,帶回11名被告、13名證人。
檢方認定,余凌冲涉嫌食安法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罪 、同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違反第47條第2款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且余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10日凌晨聲請羈押。
中院10日晚間7點半開羈押庭,深夜11點裁定余凌冲以20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即提抗告。
中院11日說明裁定理由,表示余已承認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檢警機關也已掌握部分證人,或鑑定報告等重要證據資料,綜合權衡後,認為酌定適當保證金額,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限制手段,應足以對余形成拘束力,確保後續偵查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
台中高分院今撤銷原裁定發回,表示余擔任中聯油脂公司要職,涉及本案犯罪態樣廣泛,危害食品衛生管理,造成社會食安之影響程度重大,余將面臨嚴重之民、刑事責任,而以其在食品業界之人脈、經歷,及對於涉及本案相關共犯等之影響力,加上原審也認定余有逃亡的高度動機與能力。
台中高分院認為,台中地院予以交保,是否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並非無疑。且檢察官已就余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具體釋明,台中地院未予具體說明檢察官所舉事證,何以不足以構成上述羈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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