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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公會發聲明 憂修空污法致權責混亂、恐衝擊能源與產業

本文共8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吳秉鍇/高雄即時報導

有關立委提案修「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並於5月29日逕付二讀,鋼鐵公會12日發聲明,高度憂心此次修法若倉促通過,恐造成中央與地方權責混亂、能源政策碎片化及供電調度失序,不僅將衝擊國內鋼鐵、石化、水泥、電力及高科技等關鍵產業之正常運作,更將深遠影響企業未來的投資決策。

針對此次修法草案的潛在風險,鋼鐵公提出以下四點說明;首先是第27條取消替代改善機制,大幅壓縮產業彈性草案要求業者必須絕對符合污染排放總量及濃度標準,若企業未達標即無法依現行制度提出「自主替代改善方案」。

公會認為環保改善應兼顧技術可行性與實務需求,若全面取消緩衝與替代機制,恐使部分企業面臨無法如期完成改善的困境,將大幅壓縮產業落實污染管控的管理彈性,阻礙國家經濟發展。

其次,第28條內容提及地方各自限制燃料,威脅全國能源安全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燃料。

然而,燃料使用管理涉及國家整體能源政策、供電調度及能源韌性,若各縣市採取不同規範,將形成「一縣市一標準」的亂象,不僅使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面臨法規衝突、營運成本增加,如引發中央與地方法規競合,將直接削弱全國電力系統調度的彈性,衝擊國家能源安全與供電穩定。

而第30條中的縮短許可證期限,阻礙企業長期減碳投資草案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由現行制度大幅縮減為2年至5年(特殊情況甚至未滿2年)。

對此,企業即便依法提出展延,若主管機關未及時完成審查,即面臨許可失效及停工風險。這種「投資在前、風險在後」的不確定性,將使企業難以投入長期且高效的環保設備更新與減碳技術研發,與提升空氣品質及「淨零轉型」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此外,公會指出,草案中新增「有健康風險之虞」及「認為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等文字,不僅缺乏客觀的認定標準、評估程序及科學依據,且定義不明下將導致各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尺度不一,賦予過大的行政裁量空間,進而增加企業的法規遵循風險與行政爭議,無助於空污防制政策的有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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