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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條款」三讀 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仍可參選

本文共3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條文明定,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以參選公職人員。外界質疑,修法有為特定人物開後門的疑慮,立法院民眾黨團提出該案,恐是衡量新竹市長高虹安的情形,因此推出「高虹安條款」。

高虹安去年因「誣告案」二審宣判6個月有期徒刑,也因此案自行退出民眾黨。誣告罪最重判刑7年,不符合得易科罰金,此案未來三審若原持原判,即使法官准許易服勞役,在參選登記前高虹安若無法服滿勞役時數,將無法登記參選。

外界認為,民眾黨團因此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然可以參選公職,提案獲藍營支持,院會表決最終以56票贊成、49票反對,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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