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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新加坡 Grab-Uber 結合案 學者:壟斷市場重創競爭秩序

本文共136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林月琴11日舉行「Uber Eats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之市場壟斷、國家安全與外送勞權」公聽會。學者以新加坡Grab-Uber結合案為例,指出Grab如今掌握新加坡叫車市占率近八成、餐飲外送市占率近七成,壟斷市場將對競爭秩序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公聽會第二節,探討「該案結合是否應予否准—Uber雙軌結構之競爭法評價」。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Burton Ong提醒,跨國企業併購案須審慎,事後裁罰無法回復競爭秩序,只會淪為跨國企業的交易成本。新加坡Grab-Uber結合案親身經驗,2018年新加坡競爭主管機關雖就Grab-Uber結合案裁決違規並課以罰鍰,但未能使市場恢復至結合前的競爭狀態。

Burton Ong說,因應上述情形,新加坡主管機關於2024年,果斷採取預防性臨時措施,事前阻止Grab併購foodpanda新加坡業務,避免重蹈覆轍。此類結合可能因網絡效應及市場傾覆,對競爭秩序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中華科技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認為,Grab併購foodpanda案,不能單純以傳統結合審查框架處理,公平會必須正視Uber與Grab之間已形成的多層次結構性連結。

李禮仲指出,依Grab向美國SEC申報之Form F-1文件,Uber與Grab訂有不競爭協議,效期延續至Uber完全出清Grab持股後一年。在Uber仍持有相當比例Grab股份的情況下,該協議實質上仍持續發揮效果。此外,Uber執行長長期兼任Grab董事,雙方並共同投資自動駕駛公司WeRide。

李禮仲示警,若公平會2024年否准Uber Eats直接收購foodpanda,卻放行由Uber持有大量股份的Grab完成同一交易,Grab極可能淪為Uber進入台灣市場的代理人,形成更隱蔽的市場壟斷結構。建議公平會強化對「結構性連結」的整體評估能力,防止假性競爭取代真實市場制衡。

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陳炳良表示,該案不能僅因不是Uber直接出面收購,即排除壟斷疑慮。建議公平會應從Uber與Grab、Delivery Hero間之股權、選擇權、董事及策略合作關係,實質審查是否形成「借殼式市場整合」。

陳炳良指出,外送平台具有多邊市場與網路效應,一旦市場集中,將影響消費者選擇、店家抽成、外送員報酬及資料治理。他主張,在結構性疑慮尚未釐清並有效排除前,公平會不宜以附條件核准取代實質監管,應將禁止結合作為優先選項。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陳櫻琴提醒,公平會不能只停留在「是否核准」的單點判斷,真正應處理的,是台灣外送平台市場能否保有「至少兩個」真正獨立的競爭者。倘若市場表面上有兩個品牌,實質上卻只剩同一利益團體內的假性競爭,競爭法所要保護的市場秩序便已蕩然無存。

陳櫻琴強調,平台市場一旦形成假性競爭的雙寡頭,事後靠行為承諾監督價格、補貼與資訊交換,都已經太晚。新加坡事後採取的命令與罰鍰,均未能使市場恢復至結合前的競爭狀態,Grab如今掌握新加坡叫車市場近八成市占率、餐飲外送市場近七成市占率。

陳櫻琴呼籲,台灣需要的不是紙上防火牆,而是結構性救濟,讓foodpanda台灣業務脫離Uber—Grab—DH影響圈,釋出給真正獨立且有能力與Uber相互競爭的第三人,使市場重新出現兩個有能力、亦有誘因彼此制衡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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