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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法逕付二讀 石化公會呼籲立院維持現行條文

本文共10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任君翔/台北即時報導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王育敏及民眾黨黨團提出「空氣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於5月底逕付二讀,石化公會9日發表聲明,呼籲維持「空污法」現行條文。

石化公會指出,產業界支持空氣品質改善與污染減量政策方向,但對於空污法第28條、第30條修正草案中有關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料之禁止與限制、許可證之規範與制度之修正內容表達高度關切,呼籲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污法之各項條文,避免對產業營運、能源供應以及投資環境造成衝擊。

石化公會表示,現行「空污法」第28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目的在管制燃料之混燒比例及成分。但修正草案中,地方政府可以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業者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已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標準,地方政府若隨意更改規範或限制使用,不但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企業將面臨高度不確定性的營運風險。

現行空污法第30條規定「…經核准展延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而此次修正草案,則將條文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石化公會對此認為,修正條文規定於短期間內重複申請展延,對業者營運、主管機關審查均造成顯著負擔,不利環境治理效率之提升。

另外,在有關許可證申請展延之事項上,現行法規30條第三項中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但民眾黨團提出的草案中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繼續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二個月;二個月期滿後尚未取得該機關展延准駁者,不得繼續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石化公會表示,讓產業來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非常不合理。此外,業者取得許可證之核發與展延就應可以在明確規範下穩定操作,若政府相關單位以危害民眾健康等非科學與明確之數據任意變更許可證內容,影響業者長期營運,不但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也因石化業是民生產業,一旦供應鏈某個環節中斷,對社會與經濟衝擊甚大。所以應該維持原條文,非有依規定定期削減量或燃料變更外,不得變更許可證內容。

石化公會表示,長久以來,石化產業支持政府持續推動空氣品質改善、減碳轉型及污染防制工作,也願意配合更嚴格的環保要求與技術升級。但相關法規制度之設計仍應兼顧穩定性、可行性及產業實務需求。此外,政府正鼓勵企業投入減碳、AI及高值化轉型,若法規制度的不確定性提高,將直接影響企業未來投資決策與國際競爭力。期盼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污法之各項條文,避免對產業營運、能源供應以及投資環境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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