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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近期擴大「最高負責人」的認定範圍,未來若涉及性騷擾或職場霸凌,被害人可直接向政府申訴,不再受限於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提醒,企業過去僅將董事長視為最高負責人的觀念已不合時宜,新制上路後,責任範圍大幅擴張,企業若未及時調整內控與教育訓練,恐面臨更高法律風險與商譽衝擊。
此次修正源自勞動部於4月8日發布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2條,明確將六類人員納入「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的範圍。除現任或曾任董事、監察人外,也包含持股20%以上的大股東,甚至經工會、股東或申訴人具體指認者;此外,代表人的配偶、前配偶及一定親等內親屬,或代表人改選後尚未完成登記者,以及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也一併納入。代表即便並非公司登記負責人,只要具實質影響力或特殊身分,都可能被認定為最高負責人。
闕光威指出,修法後「最高負責人」已不再限於董事長,範圍甚至擴及其親屬與關係人,連偶爾進出公司的大股東,都可能被納入規範,企業依法辦理的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對象,必須同步擴大,至少應涵蓋新增的六類人員,否則一旦相關人員不清楚自身法律責任,誤觸紅線,企業將可能面臨重大裁罰與信譽損失。
此外,尚未正式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也針對「最高負責人」涉及職場霸凌的情形,開放被害人可直接向政府提出申訴,並提高企業罰鍰,雖然相關施行細則尚未公布,但應可預期認定範圍與態度將與性平法一致,持續採取從嚴認定。
闕光威進一步提醒,當最高負責人涉及性騷擾或霸凌時,被害人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完全不受企業內部調查程序限制。對照近期金融業高層涉入職場霸凌爭議,內部調查與外部認定出現落差,更凸顯法規修正後的實務影響。整體而言,隨著最高負責人範圍擴大,企業應儘速盤點組織內具實質影響力的人員,強化法遵與教育訓練機制,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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