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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2515)10日發布聲明,針對115年股東常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審查事宜,將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認定寶佳陣營的佳峻投資、華建公司及堡新投資兩組提名名單共12席,涉及「違法超額提名」,決議不予列入候選名單。
中工表示,關於適法性與審查理由,具體嚴正說明三點。
第一、依法視為同一持股主體 超額提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享有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提名權。針對依《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申報為「基於同一併購目的之共同取得人」的股東群體,雖然法規沒有明文特別規定其提名方式;但回顧法律要求「共同取得人」必須申報的初衷,且要求申報之內容應包含共同股權行使計畫,就是要避免股東刻意分散持股來規避應負擔的義務。因此,在立法精神與法律實質上,這群共同取得人就應該被整體視為「同一持股主體」(就如同單一的1%股東),依法只能共同享有不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董事提名權。
然而,前開公司這次卻刻意以不同股東的名義,分別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扣除重複的人選後,合計提名的候選人高達12人(包含6席董事、6席獨立董事)。這個舉動,已經遠遠超過本公司本次股東常會的應選名額(4席董事、3席獨立董事)。因此,基於提名人數嚴重超額,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第3款的明確規定,董事會依法應不予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二、決議乃落實公司治理 防堵「濫權提名」以確保選舉效力
針對此種刻意拆分名單之提名方式,兩家外部專業法律事務所均明確指出其矛盾與違法之處:
鼎力法律事務所於法律意見書中點出其申報目的之矛盾:「依本件共同取得申報資料,其股權行使計畫明確載明:擬自行或支持他人當選該公司董事...若容許其內部分別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不僅將使共同取得之股權行使計畫產生重大矛盾,亦殊難想像該等共同取得人於股東會中究竟如何具體行使其表決權」。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亦直指此舉屬濫權行為:「如允許該持有主體得透過操縱、分散其持股關係而重複提名...僅係該持有主體以此擾亂會議秩序或濫行提名權之手段」;該所進一步強調,若放任此行為,「非但無助於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反致使本條淪為干預公司治理之經營權爭奪手段」。
基於上述專業法律意見,若放任此類違法濫權之多組提名參與選舉,不僅將使公司選舉淪為兒戲,日後更極易遭其他股東糾舉而衍生「選舉無效」或「撤銷選舉決議」之嚴重法律爭議。因此,本公司董事會作出不予列入之決議,完全是防堵權利濫用、保護全體股東的必要作為。
第三、董事會秉持獨立意志與法治精神 依法審查以捍衛股東權益
中工強調,本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向來以最高標準恪遵公司治理原則。今日之候選人名單審查結果,係董事會依法定程序,經過充分討論與深思熟慮後所作成之決議。
在審查過程中,董事會充分參考了前述兩家權威法律意見,出席全體董事秉持客觀、中立之立場,行使獨立之思考與判斷,確認特定陣營之提名行為適法性不足。董事會做成「依法全數不予列入」之決策,完全是基於保護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確保股東會選舉效力不受違法瑕疵干擾。此項決議之討論與作成,完全依循公司治理應有之嚴謹程序,展現董事會堅守法治底線、落實忠實義務,並堅定捍衛16萬名股東最大權益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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