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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朱曼寧/台北即時報導
針對中工(2515)近日就「共同取得人申報」所為之相關指摘,堡新等共同取得人25日表示,申報係依證券相關法規所為之法定資訊揭露義務。
堡新等共同取得人表示,堡新投資、大華建設及佳峻投資等基於林文鵬律師熟稔公司經營與公司治理相關法令,並具備長期法律實務經驗,於中華工程115年度第28屆董事及獨立董事改選作業中,邀請林文鵬律師擔任董事候選人,並於115年2月12日取得其同意後,依程序將提名資料送交中華工程。
鑑於林文鵬律師已同意擔任董事被提名人,並將與堡新等共同就董事改選及股權行使方向進行規劃與參與,屬於就同一取得目的及股權行使計畫達成合意之情形,依法即屬共同取得人。
其後,因115年2月23日持股增加,合併計算林文鵬律師持股後,整體持股已達法定申報門檻,爰依相關法令於115年2月25日辦理共同取得人及持股異動之申報。
上述申報係依證券相關法規所為之法定資訊揭露義務,目的在確保市場資訊公開與透明,與任何所謂掩飾違法之說法毫無關聯。將依法申報之行為反向解讀為可疑情事,顯與事實不符,並可能造成市場誤解。
堡新等共同取得人一向秉持合法合規及公司治理原則參與公司事務,並將持續依循相關法令辦理資訊揭露,以維護資本市場之公開與透明。
堡新等呼籲相關各方,對於依法揭露之公司治理與股權資訊,應秉持審慎態度解讀,避免以片面推測誤導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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