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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年國內外發生多起海底基礎設施或通訊海纜遭破壞事件,衝擊聯外與離島間通信,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嚇阻不法行為。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其中四項法案修法,包括電信管理法、商港法、船舶法、氣象法。
電信管理法三讀修正條文指出,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商港法三讀修正條文指出,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商港法三讀條文表示,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
商港法三讀條文明定,外國商船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於3個月內補正正當理由、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相關船舶證書;屆期未補正者,該外國商船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
船舶法三讀條文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之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設備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
船舶法三讀條文指出,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需具備者除外);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
船舶法三讀條文規範,總噸位150以上之非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
船舶法三讀條文明定,違規情形者,航政機關可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包括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
氣象法三讀條文表示,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前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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