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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台灣美好山林、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內政部組織法》等修正法案,14日下午將在立法院表決,上午黨團於院會前共同召開記者會,清楚說明民眾黨團提案態度。
針對民眾黨提出與光電發展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等修正案,黨團副總召張啓楷表示,根據統計,台灣今年8月統計光電設置容量達150億瓦、總面積超過15,000公頃,已超過台北市面積55%,其中還有很多設置點是地質敏感區。
張啓楷指出,目前台灣開發光電,已經造成高雄大樹區山坡地被剷平,下雨發生土石流危害周遭居民安全;彰濱工業區的光電板火災,造成潮間帶汙染。
張啟楷也說,還有丹娜絲颱風來襲後,屏東號稱能抗17級風的光電板被10級風吹垮、飄到澎湖;嘉義滯洪池光電板,廢棄物堆積3個月沒清完,持續傷害土地與周遭居民;更有烏山頭水庫設置光電板,引起用水安全疑慮。
民眾黨團明確提出修法,加嚴設置光電板規範,讓「能源有序轉型」,包含脆弱的山坡地、水資源都應納管。提出修法前,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廣泛聽取光電業者、環保團體的主張,並比較國際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增列
一、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六、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
七、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九、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四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四十公頃以上。
十、第七款至第九款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該款規定規模:
(一)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
(二)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
(三)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
民眾黨修法排除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以及微型太陽光電系統。針對《國家公園法》,由於11/13黨團協商時,國家公園署署長已經明確表示不會同意設置,無須再做環評,因此民眾黨不再修正,改提出附帶決議,以白紙黑字記錄下國家公園署之承諾。
此外,針對《發展觀光條例》也修正為:
國家級風景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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