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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9月起社保強制落地 勤業眾信籲台商速查帳避風險

本文共8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中國大陸從9月起實施《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明確規定「員工不得放棄社保」,違者企業須補繳並承擔賠償責任。專家提醒,新規對台商影響最大的是第19條,除重申強制繳納社保外,還統一「經濟補償金」與「退回請求」標準,意味企業若未依法繳納社保,將面臨補繳、罰金與勞資爭議等多重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指出,在中國大陸現行《社會保險法》下,用人單位依法替員工參保、繳納社保,是強制義務。《解釋二》明確指出,任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或「以津貼取代繳費」等私下約定,均屬無效民事行為。

徐曉婷建議,台商應主動比對員工名冊與勞動合同,查核是否有未登錄或漏繳情形,及早補繳以免被查處,尤其要注意四類風險,一是外地、試用或兼職人員,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須投保;二是以「外包」規避社保成本者,若被認定為「偽外包、真用工」,仍需補繳社保並承擔法律責任;三是選擇錯誤繳費地或低基數地繳納,將遭補差與罰款;四是台籍員工若無香港、澳門、台灣社保保留證明,仍應依法參加中國社保。

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據此解除勞動契約並請求「經濟補償金」,代表企業若未合規繳費,除補繳金額外,還須承擔勞動爭議與額外補償成本。

徐曉婷建議,台商應搶在勞動者主張權利前主動補繳,更要需釐清兩點,一是若企業主張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是否仍構成違法?二是若僅「部分繳納」社保,是否仍視為「未依法繳納」?依現行法條,用人單位須「足額繳納」,不足額者仍屬違法。

部分企業先前以現金形式發放「社保補貼」給員工,未實際繳入社保。依《解釋二》,若企業事後補繳歷史欠款,可依法要求員工退回先前的補貼款項。徐曉婷建議,企業補繳前應備妥對應協議或佐證文件,以利後續追討與帳務處理。

《解釋二》的發布,象徵中國大陸正式進入「社保強制落實」時代。徐曉婷說,台商儘早啟動五項工作,包括盤點勞動契約與繳費紀錄、評估補繳與稅負風險、與員工協調繳費計畫、試算財報影響、同步調整訂價與供應鏈報價。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圖/業者提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圖/業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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