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50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環境部11日預告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將名稱修正為「氟氯烴管理辦法」,就原已管制含氟氯烴之產品或設備予以明確規範,明定符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不納入消費量計算之豁免用途申請審核程序,簡化核配相關作業,及增列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去化方式進行拍賣去化方式,以彰顯我國同步國際積極保護臭氣層,並維護人類健康。
環境部為持續接軌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最新管制規範,並提升我國管制破壞臭氧層物質氟氯烴(HCFCs)管理成效,達成2030年起HCFCs消費量削減為零之目標。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於2003年1月15日發布施行迄今,經歷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2019年2月18日。這次修正主要是為接軌國際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及其附屬決議之最新管制規範,達成我國自2030年1月1日起氟氯烴消費量削減為零之目標,將原已管制含氟氯烴之產品或設備予以明確規範。
修正條文中,明定符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不納入消費量計算之豁免用途申請審核程序,簡化核配相關作業,及增列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採拍賣方式去化,提升我國氟氯烴管理成效,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氟氯烴管理辦法」。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