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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有條件通過台灣大哥大(3045)(3045)合併台灣之星(3157)(3157)案後,要求台灣大處理超標頻譜,台灣大動作頻頻,轉向台灣之星大股東魏家大砍85億元後,更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狀將NCC告上法院。而根據台灣大公告,台台併合約也簽定「不能更動條款」。
NCC有條件通過台台併,台灣大認為有違法理,且有損股東權益,更轉向魏家砍價,一砍85億元。台灣大哥大財務長兼發言人張家麒日前指出表示,與台灣之星的合併案在年前得到NCC核准後,台灣大與台灣之星董事會均已於2月24日通過新換股比例,每一股台灣之星普通股換發台灣大0.03260股普通股,預計發行股數亦由原本之2.82億股縮減至2.04億股,降低股權稀釋約三成。
台灣大表示,此合併案待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證券主管機關之核准後,便可確定合併基準日。
台台併不受台灣大對NCC提出訴訟影響,不過仔細觀察台灣大公告「與台灣之星簽屬合併契約增補協議」,除公告最新換股條件外,更有趣的是最後一條,「雙方同意自本次增補協議簽約日起,均不得再依照合併契約第6.4條行使或主張有關於終止合併契約或設定任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期限末日之權利或請求。」。被業界視為是「不能更動條款」。
業界解讀,過去台灣大以合併案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未取的主管機關審核,依合約載定雙方同意延長期限及協商,並藉此大大砍價85億元,白話解讀這個「不能更動條款」是魏家認為,「砍一次就夠了喔,不要再找理由來砍價」,未來主管機關不管何時通過審核,都不能再終止或更動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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