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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發三點聲明 指出陳敏薰等兩獨董非法召集審計委員會

老牌食品廠泰山。(本報系資料庫)
老牌食品廠泰山。(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89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魏鑫陽/台北即時報導

老牌食品廠泰山(1218)(1218)經營權之爭進入白熱化,今(31)日晚間泰山連續發布重訊與聲明,該重訊中強調,元月17日由陳敏薰等兩位獨董所召集的審計委員會不具合法性與正當性,若因非法召集本公司股東臨時會,恐造成對本公司重大傷害,甚至誤導投資大眾、破壞證券市場之秩序。

至於隨後所發出的聲明稿中,則明列出三大爭議點:一、為何該審計委員會違法?二、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豈可任意更換?三、非法召集之決議勢必引來更多爭議。

以下為泰山聲明稿全文。

茲因本公司陳敏薰、杜英達兩位獨立董事來函主張以112年1月17日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然公司認為該審計委員會係「非法召集」,若按其主張,將損及投資大眾權益、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故發布重大訊息向大眾說明。

一、為何該審計委員會違法?

112年1月17日召集之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日為112年1月10日,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三條規定,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訂定「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簡稱「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七日通知(不包含通知日與會議當日,因此自1月11日起計算七日至1月17日之翌日可開會),故最快可合法開會日期應為1月18日,是以該會議於1月17日召開明顯違法。

二、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可任意更換?

杜英達獨立董事來函宣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由陳敏薰獨立董事更換為杜英達獨立董事,然卻未經全體獨立董事合法互推程序,來函所稱更換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應屬違法。

三、非法召集會議之決議,後續作為勢必充滿爭議!

以此不合法之審計委員會決議為基礎,欲召開臨時股東會,未來將造成更多爭議,徒增法律訟累,且勢必損及股東之權益。

公司與所有獨立董事、交易所及主管機關均保持暢通聯繫管道,自1月17日以來也頻繁透過函文溝通釐清,為了讓所有股東與社會大眾也能同步理解公司維護股東權益的用心,故於今日發布重大訊息與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請主管機關、泰山公司全體股東,能支持本公司堅定遵循法令之立場與作為。

泰山審計委員會的開會通知上(紅圈處),時間明顯不符規定。泰山公司提供/照
泰山審計委員會的開會通知上(紅圈處),時間明顯不符規定。泰山公司提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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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邦:樂見泰山獨董陳敏薰、杜英達決議召集股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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