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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經復查核定遺產稅共23億7313萬餘元,但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行政訴訟,認為2筆境外信託利益權利計算有誤,應再減9853萬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除了張國政之外,妻子李玉美、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四子張國煒、外孫鄭明維及外孫女鄭明宜也皆是遺產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柯麗卿等4人同年10月20日申報遺產稅,而台北國稅局隔年核定張榮發遺產總額共249億9601萬200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高達24億548萬2085元。
柯麗卿等4人不服其中境外投資、境外信託利益權利、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未償債務扣除額等項目,而申請復查,台北國稅局最終認定遺產總額為247億9016萬9135萬元,應納稅額為23億7313萬4837元。
張國政仍不服2筆境外信託利益權利,認為與台北國稅局計算結果相差9億8538萬9060元,應調減稅額9853萬8906元,提訴願被財政部駁回,而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依2筆境外信託利益權利的契約內容,可知未經實際分配仍存於信託者,是由張榮發支配所有,仍屬遺產範圍,台北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核定課予遺產稅,符合規定。
另外,台北國稅局已就2筆境外信託利益權利的價值,先後多次函請柯麗卿等4人提供證據資料,且張榮發死亡後,張國煒兼具信託保護人、受益人資格,也先後函請張國煒提供相關證明。
北高行指出,基於2筆信託利益權利屬境外遺產,已知境外財產所在地與台灣之間,沒有遺產稅事務或國際租稅協定等資訊交換途徑,台北國稅局依柯麗卿等4人、張國煒的陳報內容,及張榮發死亡前最近一次帳證紀錄資料,核實認定2筆境外信託利益權利各為28億7293萬7436元、46億9840萬8595元,於法有據,處分並無違誤,判張國政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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