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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所提出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五項修法,將在明(8)日行政院會上通過,其中為了衝刺光電發電,新增規範要求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據了解這次的修法爭議不大,因此政院通過版本與經濟部所送版本並無太大差異。
根據先前能源局所提出的修法重點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新增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了推動光電設置,參考德國柏林市議會2021年通過的「柏林太陽能法」(Solargesetz B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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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草案內容,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另外則是因應浮動風機發展,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修正草案指出,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及岸距條件限制,朝向浮動式風機發展,離岸風力發電設施之設置將可不限於領海範圍。
以及提出依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審酌區域發展與用地目的允許設置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刪除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之設置,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 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以及明訂地熱發電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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