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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今(5)日舉行「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多位學者對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提出建議,而對於政府是否應督促數位平台,同意媒體議價協商給予評論,學者們一致認同,國家政府強力支持,為矯正目前數位市場失靈的關鍵因素。
台灣海洋大學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江雅綺,發表跨國科技巨擘與在地競爭秩序的研究,她指出數位廣告早就超越傳統廣告,即使數位廣告如此蓬勃發展,看似有愈來愈多業務和利潤,但許多在地業者,例如媒體、廣告行銷商等,未能共享成果。
她認為,美國、歐盟、澳洲與加拿大等國家,相當重視數位廣告市場是否有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或市場失靈的情況,她呼籲我國政府應借鏡他國的發展,探索台灣數位市場的未來,江雅綺表示,從公平會3月時發表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中,觀察出公平會雖然以「推動媒體產業與數位平台進行集體協商」最為主軸,但目前公平會仍在產業調查階段。
此外,公平會委員建議,可以用《公平法》上的聯合行為來促成談判,雙方(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沒有達到理想結果,再來討論立法的機制,江雅綺認為目前我國想要推動的接近澳洲的媒體議價與法治精神。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立達指出,目前國際上有許多新立法,例如:歐盟的數位市場法已全部立法通過,六個月後就能生效(2024年上路)。另外,他指出公平會在白皮書內容中,將大型數位平台形塑成「大就是惡」,所以要限制平台的規模,並且拆分、縮小。王立達表示,世界各國對於數位平台所訂定的法律規範,思想基礎大多不是基於「大就是惡」,因此呼籲公平會應該要正視事實。
王立達表示,競爭法(台灣為公平交易法)原本就有它的局限,因為競爭法本來就屬於「被動」的法規,他說,高度集中市場,若因外在因素或廠商自然成長而來,即使競爭不足、有害消費者福祉,競爭法仍無法介入處理。
他表示,競爭法先天以不影響經濟、不推動經濟為基礎,他建議公平會,要照著市場的邏輯走競爭法才會成功,針對競爭法不足之處,應考慮修法引述,才能真正解決大型數位平台與在地業者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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