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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年5月將《礦業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該案今(1)日於立法院審查,雖然委員多肯定政府已將針對過往爭議,如「霸王條款」以及納入「原住民族諮商」提出解方,但仍對於展限未納入環評及原住民諮商表達意見,認為不能只「做半套」。
《礦業法》自1930年制定,歷經16次修正,前一次全文修正公布日期為2003年。經濟部針對20年來的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變遷,再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中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該法2017年就提出修正,但2019年因「屆期不連續」迄今尚未通過。
經濟部礦務局今年2月預告修正草案,其中刪除礦業法31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及47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也就是俗稱「霸王條款」規定;行政院5月通過版本,並想要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
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既有礦業用地涉及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計79礦,修法前先輔導業者主動辦理原民諮商同意,經統計已啟動諮商程序的有47礦,目前已完成諮商同意的計有13礦,含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02)(1102)新城山礦場,及台泥公司(1101)(1101)和平礦區四個礦場;修法後尚有32礦應補辦原民諮商同意。
然而,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指出,新版礦業法仍有三大爭議,包括「諮商同意無期限」、「申請展限只需要經濟評估,無須補做環評」、「採礦權申請中即視存續」都沒有看到政府提出解方。
王美花解釋,諮商同意是族人的權益,政府會訂出指導方針,讓族人可以按照意願去跟礦業權者來進行諮商,「但不太適合由法律來規定」,認為用展限跟諮商掛勾會很難處理。對此,呂玉玲認為政府立法立意良善,但是如果配套無法完成還是會引起紛爭。
至於展限補做環評,經濟部認為應該要脫鉤,王美花受訪表示,修法後就有規定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環評,確實就不應該跟展限去掛勾,可以專心做環評跟展限審查,認為大家比較在意礦場受到檢視。
但時力立委陳椒華認為,礦業對於地質、水文及周邊環境影響甚大,但過往許多礦業都不需一環評,認為基於補正成程序正義,展限都應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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