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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集團第二代黃憲文涉將上一輩合資購買的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10億元,大部分款項用來購買自身的保險,被台北地檢署依背信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依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黃憲文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憲文的父親黃固榮和兄弟黃杏中、黃榮圖分別於1987、1988和1991年間合資購買位於新北市的土地,而黃憲中明知父親過世前留有遺囑,寫明土地是借名登記的,且土地所有權狀由代書保管,但他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所有權狀,再向上海商業銀行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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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憲文最終貸得8億5400萬元的貸款,且將其中7億餘元用來購買私人保險;他否認犯行,且沒有和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台北地院考量他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但為一己之私,罔顧其他共有人信賴,將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貸款,導致土地有被拍賣、求償的風險,危及其他共有人土地持分的經濟利益,又他事後已將土地借得貸款清償完畢,依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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